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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常見問題

Q. 家庭看護工作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

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1個   月以後至7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 外籍家庭幫傭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因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是否相同?

A.

不同。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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