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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適用"、"準用"及"比照"等法律效果為何?
A.
1. 「適用」,係指完全依其規定辦理之謂。如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即係指各業均應依職安法規定辦理之。
2. 「準用」,係指就某一事項所為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而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如職安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自營作業者準用第5條至第7條,‧‧‧第24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3. 「比照」,係由比附援引而來,有意使構成要件不同之事項適用相同規定之意,性質上與另作補充規定無異,故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如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如須比照其他事項之規定辦理時,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例如職安法第51條第2項:「第2條第1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