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常見問題

Q. 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Q.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A.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Q. 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1年應排幾天?

A.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Q. 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Q. 外籍家庭看護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

A.

家庭類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Q. 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何時可申請遞補?

A.

舉例說明: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Q. 被看護者可否自己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A.

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二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Q. 外籍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

家庭類外籍移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每日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
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Q. 除了使用巴氏量表之外,還有其他多元認定資格免評方式嗎?

A.

除了可運用巴氏量表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外,還可使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證明、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限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之服務費用收據或服務紀錄,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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