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2.11「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審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研商會資料整理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14年2月11日進行公開性會議「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審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草案)研商會,並公開會議資料會議資料置於雲端《114.2.11研商會資料下載區》,供需求者自行下載參閱。
一、會議背景與緣起
人力短缺問題
-
-
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回收業無工廠登記,但同樣具有3K特性(危險、辛苦、骯髒),卻無法申請移工。
-
目前僅具備工廠登記的資源化產業可依製造業方式申請移工,導致許多無工登業者無法引進外籍勞工。
-
現行制度問題
-
-
申請移工必須符合「製造工作」身份,包括:
-
具工廠登記
-
符合關聯行業:以廢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品,且具有下列資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
-
符合特定製程:指拆解、粉碎、分選、熔煉、萃取、蒸餾、熱處理、乾燥、燒結、溶蝕、剝離、電解、裂解、混拌、置換、離子交換、溶提、中和、蒸煮、發酵 。
-
-
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回收業: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196家
無法申請:有37家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626家
-
-
無法申請:626家
-
-
-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88家
-
-
無法申請:4家
二、草案立法說明
基於公平原則及政策一致性:
-
-
新增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無工登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無工登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可申請移工。
-
移工核 配 規定 與 「 製造工作之資源化產業 」 相同。
-
申請對象擴大
-
-
原本可申請移工:
-
具工廠登記之資源化產業
-
-
本次新增可申請移工對象: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無工廠登記)
-
-
三、草案重點
1. 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移工:
-
-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已登記)
-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無工廠登記但完成環保機關登記)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無工廠登記但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
-
2. 申請程序
-
-
-
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申請資格認定
-
取得資格認定函
-
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
通過審查後聘僱移工
-
-
3. 申請文件
需準備:
-
-
-
申請表
-
承諾書
-
登記證/處理許可證影本
-
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
負責人身分文件影本
-
預防移工失聯規劃
-
-
4. 資格不符要件
以下情況無法申請:
-
-
-
未符合申請資格
-
登記/許可證被撤銷、廢止
-
因違規遭勒令停工、停業或歇業
-
提交偽造或虛假文件
-
未在期限內補正文件
-
-
5. 資格認定函
-
-
-
有效期限6年
-
若登記證或許可證到期但已申請展延,資格仍有效
-
如有違規行為,環境部可撤銷資格認定
-
-
四、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
-
-
-
雇主提出移工需求
-
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申請資格認定
-
資格審查
-
符合資格 → 核發認定函
-
不符資格 → 補正或駁回
-
-
取得認定函後,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
-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
-
正式聘僱移工
-
-
五、移工管理機制
1. 預防移工失聯
雇主需提出具體管理計畫:
-
-
-
工作管理:訂定合理勞動條件、工作規則、獎勵制度等
-
生活管理:提供宿舍、飲食、醫療照顧及休閒福利
-
其他規範:強化管理措施,降低移工失聯風險
-
-
2. 監管與訪查
-
-
-
若一次申請人數較多或場域涉及危險作業,將由環保單位進行現場訪查
-
避免惡意濫用移工制度,確保政策落實
-
-
六、結論與後續發展
-
-
草案最快於2025年3月底前完成法制程序,預計於第二季正式開放申請。
-
透過移工引進,解決回收與廢棄物處理業缺工問題,並確保公平競爭環境。
-
環境部與勞動部將持續監管,確保申請與雇用流程符合政策目標。
-
資料來源: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相關資料可搜尋:2025/01/21發文日期《開會通知單「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審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草案)研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