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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2025年基本工資(114年1月起)

基本工資、加班費、勞健保、所得稅計算方式參考(適用對象:事業類、機構類 外籍勞工) 

 

類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休息日

國定假日/特休

例假日

當日工作時數

例:週一

例:週二

例:週三

例:週四

例:週五

例:週六

(勞基法37)

例:週日

1

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

$159

(不論出勤1-8小時)均需加給1天薪資$953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一定為星期日才可作為例假日)

2

$159

3

$199

4

$199

5

$199

6

$199

7

$199

8

$199

9

$159

$159

$159

$159

$159

$318

$159

 

10

$159

$159

$159

$159

$159

$318

$159

 

11

$199

$199

$199

$199

$199

$318

$199

 

12

$199

$199

$199

$199

$199

$318

$199

 

 

★紅色框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需納入46小時免稅加班時數計算)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加班不列入46小時內

★因勞動基準法是基本法,故不可劣於該法建議可五入不可四捨。

例:加班費11/3倍:建議以159元計算。

類別

基本工資

計算方式

月薪

$28,590

 

日薪

$953

月薪28,590/30

時薪

$119.13

月薪28,590/30/8小時

週一~週五

加班費

09-10小時

時薪

$159

月薪28,590/30/8小時*11/3

週一~週五

加班費

11-12小時

時薪

$199

月薪28,590/30/8小時*12/3

週六

加班費

01-02小時

時薪

$159

月薪28,590/30/8小時*11/3

週六

加班費

03-08小時

時薪

$199

月薪28,590/30/8小時*12/3

週六

加班費

09-12小時

時薪

$318

月薪28,590/30/8小時*22/3

週六加班8小時

加班費

$1,512

159*2(小時)+199*6(小時)

 

※國定假日:加班費一天為 $953

(月薪制者,假日薪資$953已含在月薪(28,590)內,故規定之【加倍發給】,意指再多支付$953 (月薪28,590/30)

 

事假一天扣薪

$953

月薪 28,590/30

1年不能超過14

病假一天扣半薪

$477

月薪 28,590/30 *0.5

1年不能超過30

 

基本工資

11411日起由「27,470」調漲為「28,590

勞保費

勞工負擔額調整為「658」;雇主負擔額調整為「2,301

健保費

勞工負擔額調整為「443」;雇主負擔額調整為「1,384

 

所得稅【$28,590X6%=稅金 $1,715 /月】

每月薪資所得 為基本工資1.5()以下,所得稅率*6%

28,590*1.5=42,885(含)以下*6%

每月薪資所得基本工資1.5倍以上,所得稅率*18%

28,590*1.5=42,886(含)以上*18%

 

 

法令依據與解釋:

1: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3:勞基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2條)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加班不列入46小時內)

4: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加班: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
   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除發給加班工資之外,再加補休一天。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給一日工資,另再加一天補休。

5:勞基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6: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

★此表僅提供試算參考。★相關法令仍應以最新公告為準。


Q.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A.
  1.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2.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150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3.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Q. 月薪制勞工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A.

 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Q.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A.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Q.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A.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Q. 請事假跟病假,都是扣一天薪水合理嗎?若有全勤獎金,算起來實際扣的比一天的薪水還要高,這樣合法嗎?
A.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無論住院或未住院)1年內就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應折半發給,而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的話,可以請事假,但事假期間雇主是可以不給工資的。如果公司已經事先明訂,勞工若全月無遲到、請事、病假或曠職等情形發生,才發給全勤獎金的話,那麼勞工有前述狀況時,公司依約定不發給全勤獎金並沒有違法,但還是不可以違反基本工資的規定。


 此外,對於公司發給全勤獎金的條件一定要妥善向勞工說明,而且為了避免爭議還是事前在勞動契約先行約定為宜,例如勞工採計不發給全勤獎金的條件是按照遲到或請假的次數或者是按累計時間,發給方式是一次遲到或請假就不給,抑或是依照次數遞減發給的數額等。另外很重要的是,如果勞工申請的是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安胎假休養請假、家庭照顧假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假別,以及因天災且符合特定條件而無法到勤時,因為法令已有明定不可視為缺勤,勞工申請這些假別時,雇主要特別注意,不可扣全勤獎金。再者,對於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因為是勞工既有的權利,雇主當然也不能因為勞工休這些假別而認為勞工缺勤。

Q. 因事假扣薪使勞工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合法嗎?
A.

 由於事假期間不給薪資,對於本來月薪就僅達基本工資的勞工,在請事假以後就可能發生當月所領薪資比基本工資還少的情形,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規定?

 依照以上的說明,因為請事假,雇主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勞工薪資,並不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然而勞工當月所領到的薪資,還是不能少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請事假而未發的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

Q. 何謂基本薪資?
A.

 「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依照勞動基準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支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包含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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