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外籍看護工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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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核配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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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配措施
本國看護工人數 | + | 本國護理人員數 | = | 聘僱移工人數 | |
99床以下 | 本國看護工人數 | + | 本國護理人員數 | = | 聘僱移工人數 |
100床以上 | 本國看護工人數 | + | 本國護理人員x0.5 | = | 聘僱移工人數 |
舉例
A | 甲護理之家:許可床數90床,聘僱本國看護工人數10人,護理人員數10人 依A(許可床數/5)計算,可核配18人(90/5);又依B(本國看護工人數+護理人員數)計算, 可核配20人(10人+10人=20人),取小值後,甲護理之家可聘移工人數為18人 |
B | 乙護理之家:許可床數160床,聘僱本國看護工人數20人,讓理人員數20人 依A(許可床數/5)計算,可核配32人(160/5);又依B(看護工數+1/2理人員數)計算, 可核配30人(20人+20/2=30),取小值後,乙護理之家可聘移工人數為30人 |
應備文件
文件 |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慢性醫院或設有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 | ✅ |
統一編號編配書影本 | ✅ | ✅ |
床位證明書/機構設立文件影本 | ✅ | ✅ |
法人登記證明書(若為法人) | ✅ | ✅ |
台籍看護、護士(勞保卡、證照影本) | ✅ | ✅ |
收容住民名冊(含中度殘障手冊) | ✅ |
入境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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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負擔部分
項目 | 費用 | 說明 |
薪資 | 27,470元/月 |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月 |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
勞保費 | 2,115元/月 |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604元/月 |
健保費 | 1,329元/月 |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426元/月 |
意外險 | 1,000元/年(約84元/月) | 保額50萬(死亡、失能,依等級理賠) |
平均每月花費 | 32,998元/月(不含加班費) | |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加班前2小時 | 114.46元/時x1.34=約153元/時 |
加班後2小時 | 114.46元/時x1.67=約191元/時 | |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勞工因素致聘僱關係終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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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負擔
項目 | 備註 | 項目 | 備註 |
居留證 | >一年$1,000元,初次入境時申辦三年共$3,000元 | 健保費 | >移工自付額$426元/月 依政府公告調整 |
定期檢查費 | >約$2,000元/次(價格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前後30日內辦理 >入國健康檢查(印尼籍須加做傷寒,費用約300-500元) |
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第四~十四年每月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