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外籍看護工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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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看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資格一、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並開具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
- 被看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被看護者年齡 | 照護需求 | 巴氏量表 |
未滿80歲 | 有全日照護需要 | 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滿80歲以上 |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滿85歲以上 | 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 任一項目失能者 |
資格二、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礙類別(綠底)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代碼 | 項目說明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重度) b117.3 b117.4 |
09 | 植物人 (重度) b110.4「能申請兩名家庭看護工」 | |
10 | 失智症者 (輕度) b117 b164 | |
11 | 自閉症者 (重度) F84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重度) b152.3 b152.4 b160.3 b160.4 | |
14 | 頑性(雞治性)癲癇症者 | |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重度) b235.3 | |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重度) b440 s430 |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b510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重度) b710a b710b b730a b730b b735 b765 s730 s750 s760 |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重度)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重度) | |
13 | 多重障礙者 (重度) (不在特定類別中,但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綠底)之一,障 別為輕度、中度者) |
資格三、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1)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適用對象如下(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重招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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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一、年齡滿75歲以上
- 資格二、以下表列適用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 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 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 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一名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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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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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如:先生/妻子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媳婦、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如: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在國內無親屬者
雇主責任意外險
雇主責任意外險 | 依勞動契約內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外籍移工投保意外保險。 | 備註 |
保額 | 50萬 | 外籍看護工在台灣工作期間,因事故導致殘廢或死亡,依勞動契約約定應由雇主負責任賠償(包含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 ※雇主責任意外險是在雇主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雇主賠償之責。 |
雇主負擔 | 700元/年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雇主)與被照顧者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 姻親關係者提供關係人之身分證字號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
- 申請人(雇主)印章
入境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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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負擔部分
項 目 | 費 用 | 說 明 |
基本薪資 | 20,000 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加班費 | 667x4=2,668(當月有4個星期日) 667x5=3,335(有5個星期日)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七日要有一天例假日。(EX.若當月有五個星期日,加班費則以五天計算) |
就業安定費 | 2,000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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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災保險 | 49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健保費 | 1,329 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每月負擔金額 | 26,046-26,713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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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負擔部分
項目 | 備註 | 項目 | 備註 |
居留證 | 一年$1,000元,初次入境時申辦三年共$3,000元 | 健保費 | >移工自付額$426元/月 依政府公告調整 |
定期檢查費 | >約$2,000元/次(價格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前後30日內辦理 >入國健康檢查(印尼籍須加做傷寒,費用約300-500元) |
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第四~十四年每月1,500元 |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舉例說明: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不同。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