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階移工申請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開放對象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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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臺工作6年以上
- 副學士學位以上僑外生
- 在台無不法情事
- 具一定技術(資深)移工
開放類別
製造業、營造業、屠宰業、農業(限外展、農糧)、海洋漁撈、機構看護、家庭看護工、其他指定產業
留用資格
產業類 | 社福類 | |
薪資條件 |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 (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
1.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以上 2.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應達2.4萬元以上 |
技術條件 | 1.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條件之一 2.薪資達3.5萬得免除技術條件 |
通過我國語文能力測驗及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 |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需符合每月總薪資5萬500元以上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
移工&雇主資格與申請期間
- 國內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註:移工人在台灣。移工本次入境聘僱許可有效期間達 六年以上。)
1.原雇主: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2個月前申請 (註:屆滿日前二個月前任何時間均可)
2.新雇主: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 (註: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要申請) - 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1.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2.聘僱許可有效期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 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註:移工已回國,下列5種人具有聘僱資格)
1.曾聘僱該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雇主。
2.與曾聘僱該外國人之雇主的配偶。
3.與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的配偶。
4.為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本人,的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5.與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者,的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註:在台無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