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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2025年基本工資(114年1月起)

基本工資、加班費、勞健保、所得稅計算方式參考(適用對象:事業類、機構類 外籍勞工) 

 

類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正常工作日

休息日

國定假日/特休

例假日

當日工作時數

例:週一

例:週二

例:週三

例:週四

例:週五

例:週六

(勞基法37)

例:週日

1

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

$159

(不論出勤1-8小時)均需加給1天薪資$953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一定為星期日才可作為例假日)

2

$159

3

$199

4

$199

5

$199

6

$199

7

$199

8

$199

9

$159

$159

$159

$159

$159

$318

$159

 

10

$159

$159

$159

$159

$159

$318

$159

 

11

$199

$199

$199

$199

$199

$318

$199

 

12

$199

$199

$199

$199

$199

$318

$199

 

 

★紅色框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需納入46小時免稅加班時數計算)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加班不列入46小時內

★因勞動基準法是基本法,故不可劣於該法建議可五入不可四捨。

例:加班費11/3倍:建議以159元計算。

類別

基本工資

計算方式

月薪

$28,590

 

日薪

$953

月薪28,590/30

時薪

$119.13

月薪28,590/30/8小時

週一~週五

加班費

09-10小時

時薪

$159

月薪28,590/30/8小時*11/3

週一~週五

加班費

11-12小時

時薪

$199

月薪28,590/30/8小時*12/3

週六

加班費

01-02小時

時薪

$159

月薪28,590/30/8小時*11/3

週六

加班費

03-08小時

時薪

$199

月薪28,590/30/8小時*12/3

週六

加班費

09-12小時

時薪

$318

月薪28,590/30/8小時*22/3

週六加班8小時

加班費

$1,512

159*2(小時)+199*6(小時)

 

※國定假日:加班費一天為 $953

(月薪制者,假日薪資$953已含在月薪(28,590)內,故規定之【加倍發給】,意指再多支付$953 (月薪28,590/30)

 

事假一天扣薪

$953

月薪 28,590/30

1年不能超過14

病假一天扣半薪

$477

月薪 28,590/30 *0.5

1年不能超過30

 

基本工資

11411日起由「27,470」調漲為「28,590

勞保費

勞工負擔額調整為「658」;雇主負擔額調整為「2,301

健保費

勞工負擔額調整為「443」;雇主負擔額調整為「1,384

 

所得稅【$28,590X6%=稅金 $1,715 /月】

每月薪資所得 為基本工資1.5()以下,所得稅率*6%

28,590*1.5=42,885(含)以下*6%

每月薪資所得基本工資1.5倍以上,所得稅率*18%

28,590*1.5=42,886(含)以上*18%

 

 

法令依據與解釋:

1: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3:勞基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2條)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加班不列入46小時內)

4: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加班: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
   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除發給加班工資之外,再加補休一天。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給一日工資,另再加一天補休。

5:勞基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6: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

★此表僅提供試算參考。★相關法令仍應以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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