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薪資
2025年基本工資(114年1月起)
基本工資、加班費、勞健保、所得稅計算方式參考(適用對象:事業類、機構類 外籍勞工)
類別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工作日 |
休息日 |
國定假日/特休 |
例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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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工作時數 |
例:週一 |
例:週二 |
例:週三 |
例:週四 |
例:週五 |
例:週六 |
(勞基法37條) |
例:週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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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 |
$159 |
(不論出勤1-8小時)均需加給1天薪資$953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一定為星期日才可作為例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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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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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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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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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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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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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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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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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59 |
$159 |
$159 |
$159 |
$159 |
$318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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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59 |
$159 |
$159 |
$159 |
$159 |
$318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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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9 |
$199 |
$199 |
$199 |
$199 |
$318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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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99 |
$199 |
$199 |
$199 |
$199 |
$318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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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框線: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需納入46小時免稅加班時數計算)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加班不列入46小時內 ★因勞動基準法是基本法,故不可劣於該法建議可五入不可四捨。 例:加班費1又1/3倍:建議以159元計算。 |
類別 |
基本工資 |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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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 |
$2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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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 |
$953 |
月薪28,590/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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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 |
$119.13 |
月薪28,590/30天/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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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週五 |
加班費 |
第09-10小時 |
時薪 |
$159 |
月薪28,590/30天/8小時*1又1/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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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週五 |
加班費 |
第11-12小時 |
時薪 |
$199 |
月薪28,590/30天/8小時*1又2/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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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
加班費 |
第01-02小時 |
時薪 |
$159 |
月薪28,590/30天/8小時*1又1/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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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
加班費 |
第03-08小時 |
時薪 |
$199 |
月薪28,590/30天/8小時*1又2/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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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 |
加班費 |
第09-12小時 |
時薪 |
$318 |
月薪28,590/30天/8小時*2又2/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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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加班8小時 |
加班費 |
$1,512 |
159*2(小時)+199*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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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加班費一天為 $953 元 (月薪制者,假日薪資$953已含在月薪(28,590)內,故規定之【加倍發給】,意指再多支付$953元 (月薪28,590/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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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一天扣薪 |
$953 |
月薪 28,590/30 天 |
1年不能超過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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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一天扣半薪 |
$477 |
月薪 28,590/30 天*0.5 |
1年不能超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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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 |
自114年1月1日起由「27,470」調漲為「2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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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 |
勞工負擔額調整為「658」;雇主負擔額調整為「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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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
勞工負擔額調整為「443」;雇主負擔額調整為「1,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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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28,590X6%=稅金 $1,71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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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薪資所得 為基本工資1.5倍(含)以下,所得稅率*6% |
28,590*1.5倍=42,885(含)以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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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薪資所得 逾基本工資1.5倍以上,所得稅率*18% |
逾28,590*1.5倍=42,886(含)以上*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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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與解釋:
註1: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註2: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註3:勞基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2條)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加班不列入46小時內)
註4: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加班: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
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除發給加班工資之外,再加補休一天。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給一日工資,另再加一天補休。
註5:勞基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註6: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
★此表僅提供試算參考。★相關法令仍應以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