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 工作範圍
以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之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 核配人數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人以上、土木包工業達5人以上,符合上述條件後以投保勞工人數之一定比率(30%)核配移工
類別 | 一定規模(萬元) | 核配標準 | |
甲等綜合營造業 | 22,500 | 聘僱本國勞工 10人以上 |
|
乙等綜合營造業 | 12,000 | ||
丙等綜合營造業 | 3,600 | ||
土木包工業 | 1,000 | 聘僱本國勞工5人以上 | |
專業營造業 | 鋼構工程 | 3,000 | 聘僱本國勞工 10人以上 |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 3,000 | ||
基礎工程 | 3,000 | ||
施工搭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 3,000 | ||
預拌混凝土工程 | 2,000 | ||
營建鑽探工程 | 3,000 | ||
地下管線工程 | 7,000 | ||
帷牆工程 | 5,000 | ||
庭園、景觀工程 | 3,000 | ||
環境保護工程 | 5,000 | ||
防水工程 | 3,000 |
應備文件
1.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2. 已完成開工註記之在建工程工程紀載表影本
3. 自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承擔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表影本
4. 營造業再次申請者,應附營建署前次核發申請證明文件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下列專業證照證明之一:
-
1.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
-
4.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營造業有關技術士證):(1)一般手工電銲(2)半自動電銲(3)氬氣鎢極電銲(4)測量(5)建築塗裝(6)鋼筋(7)模板(8)混凝土(9)造園景觀(10)園藝(11)營建防水(12)泥水(13)家具木工(14)門窗木工(15)建築工程管理(16)建築物室內設計 (17)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18)裝潢木工(19)營造工程管理(20)地錨(21)鋼管施工架(22)金屬帷幕牆(23)建築製圖應用(2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25)移動式起重機操作(26)重機械操作(27)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28)堆高機操作(29)職業安全管理(30)職業衛生管理(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
1.營造業者自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經營造公會驗證、
-
2.政府機關(構)營造相關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
(1)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課程」。
-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
(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
-
三、實作認定:依內政部營建署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外國人申請資格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資格
- 雇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雇主申請名額
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40%,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 *0.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1.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40%,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 *0.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